为进一步加快本市高排放小汽车报废淘汰更新步伐,切实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燃料种类为汽油的小型、微型客车及轻型、微型货车)。

一、总体思路

依托市场交易平台,对报废小汽车的车主给予政府补助,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并更换新车的车主给予奖励,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

二、政府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经解体厂报废小汽车可享受政府补助。有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需提前1年及以上进行解体报废方可享受政府补助。解体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的报废,不享受政府补助。

(二)补助标准。补助标准表见附件。

报废高排放老旧机动车符合条件的车主,6在享受上述政府补助的同时,更换新车的还可享受贷款优惠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相关补助政策。

三、企业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奖励范围。解体报废高排放老旧机动车的车主在更换新车时,其新车车型属于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公示车型的,以企业奖励凭证冲抵车款方式获得奖励。

(二)奖励标准。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加大对解体报废车辆后购置新车的车主奖励力度,建议奖励额度不低于政府补助标准。各汽车生产企业在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内公布的新车销售价格应为市场指导价格。

四、申请政府补助和企业奖励的期限

对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小汽车报废,车主申请政府补助和企业奖励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逾期将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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